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沪税外(1993)154号颁布时间:1993-05-28
1993年5月28日 沪税外(1993)154号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不直接出口而售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
业进行再加工、装配出口(以下统称间接出口)的有关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国
家税务局商海关总署同意以国税发(1992)146号文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
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问题的通知》,我局据此制定了《上
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暂行
管理办法》。最近,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与海关总署监管一司联合发文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函(1993)044号〕,就有关加强对间接出口的税收管理及执行中的问
题作了规定。现将该通知转发你局,并就有关具体执行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按国税发(1992)146号通知第三条和市局“暂行管理办
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编者注:分别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23
2页和第1230页)办理间接出口产品免征生产环节工商统一税手续,除提供“出
口报关单”、供货合同等有关资料外,还应填报《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
征工商统一税申报表》〔表格式样附后(编者注: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申报表”一式四份,两地企业和所在地税务机关
各执一份。
二、外商投资企业按市局“暂行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办理承接使
用间接出口产品免税手续,除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提供使用上述产品的成本核
算资料,并填报《外商投资企业使用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核销申报表》,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予以免税;其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申报表”一式
两份,由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各执一份;用于再生产间接出口产品的“申报表”
一式四份,并随本通知第一条所示《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
申报表》由两地企业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各执一份。
三、为了加强税收管理,做好税务机关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作,对间接出口
产品免税应建立业务联系制度。对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主管税务机关应开具
《税务局间接出口产品免税业务联系通知单》〔格式附后(编者注:略)〕连同
《外商投资企业间接出口产品免征工商统一税核销申报表》于审核同意之后五日
内移送给再加工、装配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资监管。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间接出口产品业务征免税管理,严格按有关规
定执行,原则上对免税审批联络,免税物资监管及补税应设专人负责,免税物资
监管应逐户按批建立专门台帐及档案,有关管理办法应报市局备案。
五、本通知所附“申报表”及“通知单”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样自行印制并
予编号。
六、鉴于间接出口税收问题政策性强,管理难度比较大,请各主管税务机关
与有关海关密切协作,加强管理,共同做好这项工作。以上意见,请依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局涉外税务管理司、海关总署监管一司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
产品再加工装配出口征免工商统一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外函(1993)044号)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