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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进一步重申境外歌星、舞蹈演员等来本市演出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的通知

沪税外(1993)128号颁布时间:1993-07-03

     1993年7月3日 沪税外(1993)128号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对外文化交流的不断发展,一些港台歌星纷纷来沪演出, 这不仅繁荣、活跃了我国的文化市场,同时还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但是,在 对港台歌星、舞星税收征收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需要解决。 1989年我局曾以沪税外(89)27号文《关于重申境外歌星、舞蹈演员等来本市 演出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凡有邀请港台歌星、演员来本 市演出的,应及时同我局对外税务分局联系,并按税法规定,由组织或承办的单 位代扣代缴税款。自该“通知”发出以来,绝大部分单位都能积极配合我局做好 这一征收工作,但也有少数单位没能按通知的要求办理,为了严肃国家法律、法 规,维护国家权益,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流失, 现对境外歌星、舞蹈演员等来本市演出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作进一步重申如下:   一、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歌星、舞蹈演员、时装表演等人员应邀来我国境内 演出取得的收入,属于来源于我国的所得,不管是在境内支付还是在境外支付,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演出公司应邀来我国境内演出所取得的收入,或由 演出公司组织并提取部分收入的,对上述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及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三、凡国内邀请上述演员或演出公司来本市演出的单位或组织,承办这类演 出活动的单位,在对外签订合约时,应按税法规定写明有关税收条款,并在演出 之前将签订的协议、合同等副本送我局对外税务分局备案。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 务分局的地址:延安西路358号1107室,联系电话,2792188或2790520×l106、 l104。按税法规定,上述单位在支付境外演员或演出公司所得(收入)时,即为 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由 上述演员或演出公司自行申报纳税。   四、境外演出公司应邀来沪演出,应于演出开始就在中国境内设立帐册,专 人记帐。一切财务收支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并有合法的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如 有发生在境外的与此有关的费用,还必须附有注册会计师的查证报告,经税务机 关审核同意后,准予列支。   境外演出公司来沪演出,如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 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可由税务机关参照同行业的利润水平核定利润率,计算 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利润率以不低于其收入额的10%为原则.   五、境外演出公司或演员在本市演出结束后,上述第三条中所列的扣缴义务 人和自行申报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规定期限报送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缴 清税款后,方可离境。   六、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如果未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将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丸条和第四十条以及 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扣缴义务人按税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务机关可按照所扣缴的税款, 付给l%的手续费。   七、凡由外省市有关单位邀请、组织,承办境外演出公司或演员来本市演出 的,其演出收入原则上也应在本市征税。如当地税务机关出具纳税证明的,其所 得税可回当地缴纳。   八、境外演出公司或演员如为大型公益性活动集资来沪演出,演出收入全部 捐献给国内集资单位的,上述演出公司或演员可持与集资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以及 市委宣传部或市文化局的批准文件向上海市税务局外税分局申请免税,经批准同 意后可对上述演出公司或演员在本市的演出收入免予征税。   凡来自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演出公司或演员,税务事宜 可按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转知所属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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