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表”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工作的通知
沪税外(1993)146号颁布时间:1993-08-10
1993年8月10日 沪税外(1993)146号
为了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十四条,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条的规定,我局曾以沪税外(93)53号文决定对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
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机构、场所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表”和核
发“税务登记证”。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21号文《关于外商投
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中有关精神,对在本市
如何开展这项工作特作通知如下:
一、从1993年8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
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1993年8月1日以前
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要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表”,
并核发“税务登记证”,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要补办税务登记后再核发“税务
登记证”。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填报税务登记表,并附送
营业执照、合资(合作)企业合同、公司章程、银行帐号证明,以及主管税务机
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换发“税务登记表”的企业,以前没有报送
上述资料或报送的资料不齐全或原税务登记内容已发生变更的,要办理补报手续。
3、各单位要结合换发“税务登记表”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认真审查企业
资格,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上不予换发“税务登记表”
和核发“税务登记证”,并停止享受外国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同时提请有关
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
四、本市此次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分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
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卡”
共三种。上述“税务登记证”核发完毕后,延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外商
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
注册证”,两者发放对象不变,具有同等使用效力。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
放对象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
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和工厂、开采自然资料的场所,承包建
筑、安装、装配、勘探等工程的场所,提供服务的场所以及营业代理人。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卡”(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
证)的发放对象是外商投资企业在其总机构所在地以外中国境内的其他地区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分支机构(包括临时来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限超过一个月以
上的外省市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在同一地区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应分别办理
税务登记卡(税务注册证)。
五、“税务登记证”每套由正本和副本(三份)组成。正本与副本的项目、
内容完全一致。
六、为促使我市涉外税收管理逐步纳入规范化、程序化,“税务登记证”的
核发统一由市局进行,浦东新区所属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由市局委托浦东新区财
税局统一核发。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沪税外(1993)53号文有关规定对所属
企业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对原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做好换发税务登记表的工作。
七、市局在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将酌收制证工本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
在颁证时向领证单位收取。
八、为有序、高效地开展这项工作,请各主管税务机关配合做好以下几项工
作: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并落实专人或专门机构
负责这项工作;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时,应结合市局有关涉外税
收户管征管的规定,办理所属企业的税务登记,对非属户管企业不得受理税务登
记事宜,并通知其转往所归口主管税务机关;
(三)、各主管税务机关换发“税务登记表”的前期工作应于1993年9月底
前完成,并及时将新换的税务登记表和税务登记联系单移送市局发证机关。
为加快办事效率,凡已具备计算机的主管税务机关,请按市局外税处提供的
“税务登记”软盘,直接输入并报送盘片。
(四)、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换发税务登记表过程中有什么新情况、新问题,
请及时与市局联系,并于10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的情况,书面总结报告市局。
附:关于办理税务登记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报送有关资料的问题
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办理税务登记应凭企业的申请书或介绍信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领税务登记表(企业不清楚其主管税务机关的,可向市局参加外资
委联合办公处咨询),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收到税务登记表后,应按规定填
写完毕并加盖公章、企业负责人签章(如不是法人代表签章的应由其授权委托书
指定的人签章)于领表后7日内报送发表税务机关,并附送有关文件、资料,其
中:
(一)、本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应附送:
1、批准立项文件;
2、项目批准证书;
3、工商执照副本;
4、合同、章程、可行性分析报告;
5、董事会成员名单;
6、全部银行帐号;
7、合资、合作企业中方投资单位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外国企业在本市设立的生产、经营场所、机构应附送:
1、外国企业所在国(或地区)当局出具的开业合法证书;
2、外国企业委托常驻代表机构的授权书;
3、我国主管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书;
4、工商登记证书副本;
5、境内银行帐号。
(三)、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附送: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机构的证照、证件;
3、全部银行帐号。
临时来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其在本市经营期限超过1
个月而应办理税务登记手续的,应附送: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2、总机构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级别税务机关核发的《外经证》;
3、全部银行帐号。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正在办理本市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的,
可参照临时经营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办法执行,并加附送批准创办该企业的原地县
级以上外经贸部门事先批准其来沪经营的正式批文。
上述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在附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证
件复印件时应同时递交原件受验。
(四)、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进行生产经营,均应按规定办理登
记手续,并附送:
1、主管税务机关颁发的税务登记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给分支机构的营业证照;
3、营业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协议。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表上作登记记录,并对设立于总机构所在区、县
以外本市其他地区的分支机构办理颁发税务登记卡手续。
二、关于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和
《外国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分支机构专用)》的说明:
(一)、《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
1、企业名称:应按工商执照填写企业全称;
2、业别:指企业所属行业,现按以下规范归类填写:
(1)机械(2)电子(3)化工(4)建材(5)轻工(6)纺织(7)医药
(8)冶金(9)其他制造业(10)农林牧业(11)能源(12)交通运输(13)
建筑安装(14)宾馆(15)餐饮娱乐(16)商业零售(17)房地产(18)金融
保险(19)贸易(20)其他服务业
如企业跨业经营的,应按主业所属填写;
3、企业类型:填写企业经济性质,分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股份制;
4、企业地址:应填明详细地址;
5、投资者名称:应按批准证书填写全称;
6、注册资本:按工商执照、批准证书填写;
7、投资总额:按批准证书填写;
8、生产经营期限:按工商执照填写;
9、开业日期: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
未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10、批准的经营范围:按工商执照填写。
(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表》
1、企业名称:按工商证照或批准文件填写在沪机构场所名称全称。
2、资本额:按工商证照或批准文件填写,外资金融机构可填写营运资金额。
3、开业日期:按企业实际投产经营(含试生产、试营业)日期填写,尚未
投产经营的可按计划日期填写,并予注明。
4、批准的业务范围:按工商证照或批准文件范围填写,并另按下列规范归
类注明企业业别:
(1)外国常驻代表机构;
(2)外国承包商;
(3)外国管理集团;
(4)外资银行、保险公司分行、分公司。
5、生产经营期限:按工商证照或文件填写。
(三)、《外国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表(企业分支机构专用)》
1、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分支机构全称。
2、业别:按以下规范归类注明:
(1)外地分支机构
(2)本市分支机构
(3)外地临时经营
外地外商投资企业尚未办理工商登记的,一律按“外地临时经营”填写。
3、企业类型:按总机构企业性质填写。
三、关于税务登记编号问题的说明
此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表发证,采用统一形式,集中编号。凡原
已在市税务局参加外资委联合办公处统一编号的,此次换表发证中仍延用该税务
登记号;在此之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编号的,此次一律编制新的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编号的形式如下:
1、除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外的税务登记号为:
沪税外企( )登字19××第×××××号( );
2、浦东新区财税局所属企业的税务登记号为:
沪税浦外企( )登字19××第×××××号( );
上述编号形式前一个( )标明企业经济性质:
1、中外合资企业为“合资”;
2、中外合作企业为“合作”;
3、外资企业为“外资”;
4、股份制企业为“股份制”;
5、外地外商投资企业驻沪分支机构及临时经营单位为“外地驻沪”;
6、本市外商投资企业跨区、县设立的分支机构为“本市机构”。
后一个( )注明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