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本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业税征收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224号颁布时间:1993-08-16
1993年8月16日 沪税政一(1993)224号
近年来,本市出租汽车行业正在实行多种形式的以定额上交营运收入为主的
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制,这对调动出租汽车司机的积极性起了一定作用。但是,据
有关分局反映,在出租汽车公司开展内部定额上交承包营运收入的同时,有的企
业在计缴营业税时,也以定额上交承包数作为计税依据计征营业税。这样做,严
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为严肃税收纪律,加强税收秩序,提高企业的纳税意识,在充分考虑出租汽车行
业营运收入的特殊性以及非营运因素(如维修、违章停驶等等)等情况后,对本
市出租小客车行业营运收入的营业税征收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实行企业内部承包,不定期核定营运收入,不以营运收入全额入帐的
出租汽车单位,不论其对出租车辆实行全部承包,还是部分承包,亦不论承包形
式如何,均按核定月计税公里据以计算征收营业税。具体核定计税公里为:
(一)核定桑塔纳、捷达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二种车型相同的出
租小客车(包括厢式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000公里。
(二)核定夏利出租小客车以及每公里单价与该车型相同的出租小客车的月
定额计税公里为6500公里;
(三)核定其他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计税公里为6200公里。
二、对实行单车双人承包的出租车,月定额计税公里在上述基础上分别乘以
1.4系数。
三、出租小客车的月定额应纳税额=∑〔(月定额计税公里×每公里单价×
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月定额计税公里×1.4×每公里单价×月单车
双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适用税率。
对未承包的营运车辆(如单位自用公务车,新进司机考核培训用营运车辆等)
均计入“月单车单人承包在册营运车辆”中计算纳税。
四、除仍符合按实定期核算营运收入,实行全额入帐并据以计算应纳营业税,
对出租汽车司机按实从企业工资帐册上支付工资等三个条件的出租汽车企业以及
豪华型出租小客车〔即目前每公里单价在2元(含)以上的出租小客车〕可按实
际营运收入计征营业税外,其他出租汽车企业以及个体经营者经营出租小客车业
务,均按以上办法据以计征营业税。
五、本办法自1993年9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