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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81号颁布时间:1993-06-12

     1993年6月12日 沪税政一(1993)181号   近接财政部(93)财税字第014号《关于调整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 当物品销售”子目税率的通知》,内称:“国务院已决定从1993年5月1日起将 ‘商品零售’营业税税率由3%提高到5%,鉴于营业税‘典当业’税目中‘死当 物品销售’与‘商品零售’同属商品销售行为,为了平衡税收负担,我部决定, 从1993年5月1日起,将‘典当业’税目中的‘死当物品销售’子目的税率,由 3%提高到5%”。   现将该通知精神转知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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