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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知国家税务局关于钛材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134号颁布时间:1993-04-07

     1993年4月7日 沪税政一(1993)134号   近接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351号《关于钛材减征增值税的通知》 (下简称《通知》),根据《通知》精神,决定对上海有色金属研究所在1993 年内生产销售的钛材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50%增值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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