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地方企业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贴花的规定
沪税地(1993)88号颁布时间:1993-08-29
1993年8月29日 沪税地(1993)88号
本市地方企业从今年7月1日起均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即企业会计科目和会
计报表一律按照财政部分行业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为此,原《中华人民共和国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帐簿,是指载有
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帐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
和自有流动资金的帐簿。”和第八条“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
动资金总额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比已贴花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
规定贴花”的规定应作相应调整,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本市地方企业
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资金帐的贴花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企业)依照新的会计制度所设置
的资金帐簿,应在启用时,按记载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依
万分之五的印花税税率计税贴花。
对实施两则后,企业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继续有效,对这部分印花税
可在计算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印花税税额中扣除。例:某企业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依万分之五的税率应贴花10,000
元,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8,000元,按规定这8,000元可在应贴花10,000
元中扣除,这样,换制后的资金帐簿实际应再贴花2,000元。
如原有的资金帐簿已贴印花金额大于换制后资金帐簿的应贴花金额的,则这
部分差额可在以后年度增加的资金总额计算的印花税税额里抵扣。
二、企业实施两则后所设置的资金帐簿在第一次贴花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
应按年初1月1日帐面记载的金额,对比已贴花的资金总额就增加部分贴花。例:
某企业第一次贴花时,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两项合计的资金总额为2,000万元,
依万分之五税率应贴花10,000元,到第二年资金总额为2,400万元时,只对比
第一次贴花时的资金总额就增加的400万元,按万分之五税率再贴花2,000元。
三、对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的帐簿,不再按件(本)定额贴花。其它帐
簿(是指除记载实收资本、资本公积以外的帐簿)仍按件(本)定额贴花五元。
四、施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其资金帐簿的贴花,仍按上海市
税务局沪税地(1993)48号文规定计税贴花。
五、本市地方企业(包括中央及外省市在沪企业)应自文到之日起,即按上
述规定办理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