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住宅建设配套费征免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274号颁布时间:1993-11-15
1993年11月15日 沪税政一(1993)274号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基本建设项目的计
税依据为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所以凡列入项目投资规模并且在建筑安装工程投
资、设备投资、其它投资、转出投资、待摊投资和应核销投资六个会计科目内核
算的费用,应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而根据沪府发(1987)71号文规定,征收的
住宅建设配套费,明确不计入住宅建设投资规模,为此,在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时,可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