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3)336号颁布时间:1993-12-30
1993年12月30日 沪税政一(1993)336号
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72号《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已征
税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内称:“关于商业企业明年期初存货含有的已征税款的处
理问题,原则上同其他企业一样:凡动用的部分,即年末库存余额小于年初库存
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年进项税额予以抵扣。但为了有利于商业企业的资金周
转,以保证春节期间的市场供应,明年一、二月份,商业企业期初存货动用部分
可按月计算,即月末库存余额小于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准予作为当月进项税额抵
扣。明年后十个月存货动用部分,按年末库存余额小于三月初库存余额的差额计
算,在年底一次予以扣除”。
现将该《通知》转知你们,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的“商业企
业”,是指商业批发、零售企业、物资、供销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