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会计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财会(1994)159号颁布时间:1994-11-18
1994年11月18日 沪财会(1994)159号
财政部曾于1993年以(93)财会字第56号文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市财政局以沪财会(1993)97号文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作了补充并转发在案。但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本市企业会计报表管理工作仍不规
范,部分主管部门擅自印发和布置报表,以致造成口径混乱,影响信息质量,不
利于国家和有关部门运用报表作出正确决策。为此特对本市会计报表管理工作中
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会计工作应由
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的统一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会计法制定。
因此,作为会计制度的组成部分和会计管理工作之一的会计报表,应由财政部门
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二、所有基层企业,都应按照行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填报由市财政局统
一设计、制定的会计报表,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向有关部门报送,包括月报和年报。
不允许以汇总报表格式取代基层报表。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擅自印制的会计报表,对外一律无效,各企业有权拒绝
填报。
四、为指导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主管部门可印制行业管理需要的有关指标表,
但仅作为内部报表使用,也不能擅自在规定的会计报表内增加内容。
五、各级财政部门应对本地区的会计报表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对企业报送
的不符合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的会计报表,各级财政和税务监交机关必须坚决予以
退回重报。
六、需经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验证的股份制试点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凡
使用不符合市财政局统一格式的会计报表的,各会计师事务所签注的结论均一律
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