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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2号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沪税政一(1994)1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 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 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 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 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 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 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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