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52号颁布时间:1994-11-11
1994年11月11日 沪税政一(1994)152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现结合本市
实际情况,对本市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校办企业的范围是: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教育部门所属的普通全日制
高校(含大专)、中专、中学、小学(含职工子弟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不包
括私人办职工学校和各类成人学校(电大、夜大、业大、企业兴办的职工学校、
技校、专业技能培训学校)兴办的校办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新办的校办企业经市高教局、市教育局和主管税务机关
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二、符合规定的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凡用于本校教
学科研方面的,免征增值税。
三、在10月底以前,已对小学校办企业实行先征后返还办法的,已退还的税
款,暂不予追缴;尚未退还的税款暂不予退还。上述税款均在年底按规定清算。
四、对各类校办企业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156号文的规定执行,不得超
越本通知的规定,擅自对校办企业减免退还流转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
15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