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68号颁布时间:1994-04-25

     1994年4月25日 沪税政一(1994)68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2号《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 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 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凭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运费金额计算进项税额。如 果运输费用与其他杂费合并开列,而纳税人又无法提供分拆的凭证或其他依据的, 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二、本文所称“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以废旧物资 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本文所称“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根据本市情况,暂 统一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普通发票,并注明“收购”字祥。即在收购时,可 以向出售方开出普通发票,然后凭普通发票上的收购金额,依10%扣除率计算进 项税额。其它凭证一律不能作为计算依据。请税务征收机关加强对纳税人开具上 述普通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如发现多开收购发票或收购金额的,按偷税论处。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 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