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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农业产品”中“木材”征收增值税范围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2号颁布时间:1994-11-28

     1994年11月28日 沪税政一(1994)162号   近来有部分区、县税务部门来电,要求具体明确农业产品中“木材”的增值 税征收范围,经研究,现对“木材”的增值税征收范围明确如下:   上海市税务局沪税政一(1994)136号文《关于明确“农业产品”征收增值 税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6款规定:“木材,是指利用原木经整理、切割等等工 序加工制成的各种规格、形状的木材”,即经某些工序加工后,可按“农业产品” 征收增值税的产品仍应是“木材”,因此对企口地板、顶角条、各种拼装家具板 等木制品,不应按“农业产品”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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