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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税收征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沪税政一(1994)48号颁布时间:1994-03-26

     1994年3月26日 沪税政一(1994)48号   近接有关分局反映,要求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办果品交易业务中 的有关税收征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 办果品交易业务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理购销双方办理果品批发交易时,应就 购销双方商定的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给购入方,同时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 司)开具的这部分果品交易额暂不计征增值税。   二、购入方取得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果品交易普通发票,可按 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对待,就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依10%税率计算增值税进 项税额。   三、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办购销业务中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 按营业税“代理服务”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自营进销果品交易业务,仍应按增值税有关 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原税一便发(1994)4号通知中对果品专业市场(公司)代理购销批发 果品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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