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税收征收问题的若干规定
沪税政一(1994)48号颁布时间:1994-03-26
1994年3月26日 沪税政一(1994)48号
近接有关分局反映,要求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办果品交易业务中
的有关税收征收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对本市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代
办果品交易业务中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理购销双方办理果品批发交易时,应就
购销双方商定的交易金额开具普通发票给购入方,同时对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
司)开具的这部分果品交易额暂不计征增值税。
二、购入方取得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开具的果品交易普通发票,可按
购入免税农业产品对待,就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交易金额依10%税率计算增值税进
项税额。
三、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在代办购销业务中所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应
按营业税“代理服务”税目依5%税率计征营业税。
四、果品交易专业市场(公司)自营进销果品交易业务,仍应按增值税有关
规定计征增值税。
五、原税一便发(1994)4号通知中对果品专业市场(公司)代理购销批发
果品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