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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

沪税政一(1994)163号颁布时间:1994-12-02

     1994年12月2日 沪税政一(1994)163号   近接不少单位反映,我局沪税政一(1994)128号、沪税政一(1994)152 号两文执行以来,在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方面有些问题尚需 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 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 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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