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4)134号颁布时间:1994-07-30
1994年7月30日 沪税稽(1994)13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
税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按本市现行的税收征管分工原则,在沪中央铁路部门所属有关单位的所
得税的征管工作仍暂由财政部驻上海市财政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简称中企
处)负责。
二、对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6号"补充通知"第一条铁道部直属运
输企业兴办的多种经营国有企业,凡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就地缴纳所得税的,
按规定照章纳税就地入库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在没有新的规
定前暂仍按国税发(1994)066号文的规定,即在"七五"铁路大包干前已在地方
缴纳所得税的,从1994年1月1日起,按照适用税率和原缴库级次就地缴库。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部门所属企业交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发(1994)17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