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颁布时间:1994-04-26
1994年4月26日 沪税政一(1994)70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文。内
称:“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
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说明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专用发票上只能依销售额按6%征收率计算注明税款。同时
用于自来水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本规定一律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第014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