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0号颁布时间:1994-04-26

     1994年4月26日 沪税政一(1994)70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一文。内 称:“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 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现转发给你 们,并补充说明如下:   1.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在专用发票上只能依销售额按6%征收率计算注明税款。同时 用于自来水部分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予以抵扣。   2.本规定一律从199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 第014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