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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09号颁布时间:1998-04-21

     1998年4月21日 黑国税发[1998]10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出口退税有关电子信息的通知》(国税函 [1998]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统称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 下同)的国税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负责办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登记证 由省局制发),建立管户库。其他市、地国税局涉外部门必须在1998年5月底前, 携带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批文复印件到省局进出口税收 管理处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二、有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含所辖县、市),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由当 地涉外(税政)部门对审单证,由市的出口退税部门录入、审核和审批。   三、无出口退税审批权的市、地(含所辖县、市),其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 由当地涉外(税政)部门对审单证,市、地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微机录入后,上报省局 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批。   四、各市、地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检查、清算工作由主管出口退税部门和涉 外税收部门分别进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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