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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98号颁布时间:1998-08-15

     1998年8月15日 黑国税发[1998]19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 税明电[1998]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8年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重新清理。对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 物要发函核实,必要的可派人实地核实;对从其他地区购进的货物,如有疑点,也要 发函核实。   二、各地要按照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043号)的要求,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凡回函有问题的,不予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所退税款应立即追回,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省局。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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