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12号颁布时间:1998-08-21
1998年8月21日 黑国税发[1998]21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函
[1998]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检查范围。进口货物税收方面的检查,由主管征收进口企业税收的税务
机关负责。出口货物税收方面的检查,属于外贸企业的(包括工贸公司、有进出口经
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负责;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
由涉外税务机关负责。
二、在检查期间,外贸企业如不按规定期限向退税机关提供出口未申报退税的出
口货物货源情况的,退税机关对该出口企业按D类企业退税管理办法管理,即按发生
过骗税或涉嫌骗税的出口企业从严管理,严格办理退税。
三、各地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成立由主管局领导挂帅,有出口退税、涉
外税收、稽查、征管、流转税等部门参加的协调小组,全面负责检查工作。要根据本
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合理调配人力,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
做好检查,确保应纳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向上级局写出检查报告(连同附录)。县(市)局于9
月15日前上报市、地局,市、地局于9月20日前上报省局。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