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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对国税地字[88]01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

黑税四字[1989]第6号颁布时间:1989-01-11

     1989年1月11日 黑税四字[1989]第6号 一、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和近郊区,不设街委建制的不征。具体征税范围的划 定由行署、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本省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的 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三、下列土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暂缓征收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四、下列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育、聋、哑、残人员数达到占生产人员总数35%的福 利工厂用地。 2.集体和个人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五、纳税人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书和测定土地面积证明的,由纳税人据实申报纳 税,待取得土地面积证明后重新调整纳税金额,已纳税金不退不补。 六、工矿区是指未建立区、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 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大中型工矿区企业所在地。已经设立区、镇、建制的 林矿区不属于工矿区征税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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