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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162号颁布时间:1996-08-30

     1996年8月30日 黑地税发[1996]第16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普 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7号)提出的要求,现就我省地 税系统管理的普通发票在换版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做如下通知: 一、普通发票的种类及使用范围 (一)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适用于除国有铁路、民航、公路、水上运 输业客货运输专项业务以外的所有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劳务。 (二)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的宿费收入。 (三)黑龙江省饮食业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饮食业的餐饮收入。 (四)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适用于装卸搬运、包装托运、文化体育、娱乐、 旅游、仓储、租赁、代理业及其他服务业。 (五)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适用建筑安装、工程修缮、装饰业及其他 工程作业及提供劳务。 (六)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适用于各类出租车营运开据。 (七)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适用于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 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销售不动产、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 着物等。 (八)黑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适用于铁路、公路、航运、民航、邮电等 部门的货物搬运,行李包裹寄存发送;短途客(不按里程计算收费的出租车)、货运 输,机动车停车收费及其它不便于开具“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零星服务项目。 (九)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适用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费用时使 用。 (十)全国联运业货运统一发票。适用于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联运企业收取 运费时使用。 (十一)黑龙江省广告业统一发票。适用于从事广告业的单位和个人收取广告费 时使用。   (十二)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适用于民航各航空公司的销售部门,在向 中国公民销售国际航班机票时,必须同时按实收金额填开专用发票。 以上十二种普通发票式样附后。 二、普通发票的印制管理 (一)省地税局指定“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票证站”和“哈尔滨市证照印刷厂” 承印新版普通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 我省以上十二种新版普通发票中,“国际航空运输专用发票”使用压感纸印制;“黑 龙江省服务业定额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广告业 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使用防伪专用水印纸印制;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旅店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饮食 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建筑安装业统一发票”、 “黑龙江省出租车统一发票”、“黑龙江省其他经营统一发票”的发票联使用防伪专 用水印纸并采取涂碳技术印制,涂碳颜色为黑色。 以上十二种新版普通发票在印制中必须使用有色荧光油墨套印“黑龙江省地方税 务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但如采用各联一次性打印机印制的,可暂不使用有色 荧光油墨套印发票号码。 三、新旧发票使用时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我省旧版普通发票一律使用到1996年12月31 日,从1997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新版普通发票。为了减少普通发票换版的损 失和保证发票的使用,我省新版普通发票可以在1996年内提前使用。 四、各地税务机关和发票印制企业要结合这次发票换版工作,对本地区普通发票 的印制、购领、使用、保管情况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和清理整顿。 五、普通发票管理的其他事宜,仍按黑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六、新版普通发票价格和工本管理费收费标准,仍按黑地税发[1996]第 14号和黑价联字。[1995]第29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违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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