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油销售企业收支的管理费、中转费等有关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38号颁布时间:1996-12-17
1996年12月17日 黑地税发[1996]第238号
由于国家对原油、成品油流通体制进行了改革,省石油化工销售总公司经请示省
政府同意、省物价局批准,每吨油从毛差内向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
费、中转费、贮存费及石油调价基金(1995年以前每吨收45元,1996年改
为27元)。各地、市、县石油公司支出上述费用的扣除问题及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
部分收入如何计征所得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从1996年1月1日起,各地、市、县石油公司向省公司交纳的管理费、
中转费等,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省石油公司取得的这部分收入应作为应税收入
,就地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石油库收到省石油公司划给的中转费应作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1995年以前有的地市对当地石油公司支出的管理费等未予扣除征收所
得税的,不再退库;已作扣除的,不再补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