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液化气检测站在检测业务中发生零星更换配件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颁布时间:1996-12-24

     1996年12月24日 黑地税发[1996]第248号 液化气检测站(中心)对液化气罐进行检测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在检测过 程中发生零星更换配件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应征收营业 税。 (1)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