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251号颁布时间:1998-09-09
1998年9月9日 黑地税发[1998]第25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第十五号令修订发布的《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对
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扣除问题做如下规定:
一、从1998年8月1日起,企业按职工月工资总额2%缴纳失业保险费,缴
费在2%以内的,据实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超过2%的部分,不予扣除。
二、无法核准工资总额的企业,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照本企业应当参加失业
保险全部职工人数乘以所在市、县(市)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再乘以2%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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