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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8]第97号 颁布时间:1998-04-10

     1998年4月10日 黑地税发[1998]第97号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124号)转发给你们。为支持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发展, 经请示省政府批准,从1998年起到2000年底,给予你县民贸企业免征所得税 三年的照顾。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8年1月7日 财税字[1997]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 函[1997]47号)精神,为扶持和发展民族贸易,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现 对民族贸易企业增值税、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在2000年年底以前,对民族贸易县县级国有民贸企业和供 销社企业销售货物,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先征后返50%,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 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 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的执行;对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 货物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民族贸易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 定期减税或者免税政策。   三、上述减免和返还的税款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在此期间,国家如果对民族贸易县进行重新调整认定,按调整后的民族贸易县范围执 行。   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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