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9]56号 颁布时间:1999-04-13

     1999年4月13日 黑地税发[1999]56号 大庆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实行房改形成的资产损失如何处理的请示》(庆地税呈 [199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将原公有住房出售票给职工,发生的净损益在“住房周 转金”中核算,净收益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净损失不得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