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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黑地税发[1999]20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9]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通知到有关分局、所,并组织好宣传认定工 作,以便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 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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