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201号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黑地税发[1999]201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发[1999]2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迅速通知到有关分局、所,并组织好宣传认定工
作,以便贯彻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1月16日 国税发[199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
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
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
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
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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