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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森工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112号 颁布时间:1999-06-28

     1999年6月28日 黑地税发[1999]112号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近据一些地市反映,汇总纳税的森工企业范围是否包括黑地税联字[1999] 第5号文件所列的94户企业下属的一些森工企业,要求省局予以明确。为便于各地 正确执行政策,现将森工企业汇总纳税成员企业范围明确如下:   一、名单所列94户成员企业的下属国有森工企业(简称下属企业),如其在汇 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初(89户老成员的下属企业以1995年末为准、5户新成员 的下属企业以1998年末为准),其财务决算已汇入成员企业决算报表内,并报汇 缴企业(森工集团)汇总纳税,则此类下属企业可参加汇总纳税、否则,应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参加汇总纳税的下属企业名单由所在市县地税局审核认定,并报省局备案。   三、未纳入汇总纳税范围的森工企业(包括新办企业)如欲参加汇总纳税需报省 局批准。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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