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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华书店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9]68号颁布时间:1999-04-23

     1999年4月23日 黑地税发[1999]6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为增加财政收入,支持图书市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税收法规的规定,对新华书店企业所 得税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省、市(地)、县新华书店(含省专业书店)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 省国库。   二、到2000年底前,市(地)、县新华书店及省专业书店按销售额1%向省 新华书店缴纳的图书发行网点建设费,准予在税前扣除。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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