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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加强技术改造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地税联字(98)第2号 颁布时间:1998-02-16

     1998年2月16日 黑地税联字(98)第2号 各行署、市地方税务局、经贸委:   为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加强对技 术改造投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管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请遵照执行。   一、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只设置0%和10%两档税率,凡是单纯工艺改造和设备 更新的项目(无建筑工程投资)以及在基本建设序列中享受测税率的产业和产品,在 技术改造中都执行0%税率,除此之外的其它技术改造项目按10%税率征税,计税 依据为建筑工程实际完成的投资额。   二、省经贸委下达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包括转发国家经贸委技术改造限额以上及 专项贷款项目计划时,抄送省地方税务局。对列入计划的项目,各地市经贸委及省直 厅局要组织企业依据扩初设计和当年落实资金填报技术改造单项工程计划,其中,中 直企业项目由所在地经贸委组织填报,省直企业项目由省主管厅局组织填报,报省经 贸委下达;地市属企业项目由地市经贸委组织填报并下达。各级经贸委下达技术改造 单项工程计划前,送同级地方税务局审定项目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文件会签后再 正式下达。   三、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发现技术改造项目未经有权机关审定税目、税率和应 纳税额,应及时逐级上报至有权审定项目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上级地方税务局, 经有权机关审定后,按有权机关审定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执行。   四、项目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如发现实际建设项目与计划投资项目不一致,随项目 单项工程计划下达的税目、税率与实际适用的税目、税率不符,应暂按原审定税目、 税率征收,同时,应及时逐级将情况反映至原审定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的上级地方 税务局。经原审定机关调整确定后据以执行。上级地方税务局如发现下级地方税务局 审定的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有误,有权进行调整。   五、以技术改造为名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基本建设投资的科目、税率加倍 征税。技术改造项目与基本建设项目的划分,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附件:《技术改造单项工程计划表》(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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