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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黑地税发[1998]第256号 颁布时间:1998-09-11

     1998年9月11日 黑地税发[1998]第256号 佳木斯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佳地税发[1998]第027号《关于对佳木斯市中、小学校收费是否征 收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市部分中、小学校按照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向择校生及自费生收取的费用, 虽名为捐资助学费,实质是有对象、有标准的收费,不能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 75号)第二条所列的免税项目中“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予以免税。   二、根据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 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见附件)精神,中、小学校按规定项目和标 准收取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义务教育学校(初中、小学)收取的助学费和非义务学校(高中)超标准和 范围收取的助学费,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上缴各级教委的支出及基建费用, 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附件:关于印发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具体实施办法的通 知      1997年6月20日 黑教联发[1997]27号 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普通高级 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文件规定,结合 我省实际情况,对现阶段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民办学校收费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1)、《普通 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附件2)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3)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我省义务教育收 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1、杂费收取的最高标准   小学和特殊教育学校,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学校,每生每学期40元。   初中(包括职业初中,下同),城市和县(市、区)政府所在镇的学校每生每学 期60元。   其它乡(镇),城市远郊区初中和村级小学,根据各地的经济情况和群众负担能 力,在不超过上述标准的前提下,由各市县教育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具体收 费标准。   对实行二部制授课的班级,其就读的学生,学校按规定杂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借读费   对符合借读条件就学的借读生,每生每学期收取借读费为普通在校生杂费标准的 4倍。   3、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   全省规定为班费、教材费、看护班费、热饭费、自行车看管费、文体卫生费(包 括学校按教育、宣传部门规定组织学生观看电影、戏剧、音乐会及大型活动的费用; 按学籍管理规定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必须进行的体检、常规病防治、计划免 疫、接种费用)等六项。具体的收费标准和管理,要本着客观必要,群众自愿,按成 本校收,随时发生,随时收取,多退少补,及时结算,不得盈利,民主管理的原则, 由市地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这六项之内提出收费项目和标准意见,报同级物价部 门审批。   4、住宿费   有住宿生的小学、初中,可按学生在校住宿时间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 足半月的按半月计收,超过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充集体就餐的 炊事人员的工资及增添和维修炊事设备的支出。   5、初中升高中考务费   一、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报名费、卷子费等任何费用)。   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杂费,以保证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学,具 体减免办法和比价由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三、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义务教育收费管理 暂行办法》和国办发[1996]18号文件中义务教育阶段收费工作“五不准”的 规定。不准搞“择校生”或以“校中校”、“校外班”等各种形式搞变相“择校生”, 高收费。严禁超出本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及标准,如有违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严肃查处。   四、按本规定收取的杂费、借读费,各学校必须严格按国家三部委《义务教育学 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管理,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不得用 于教师工资、福利、基建等开支,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 部门不得因小学、初中杂费的提高,减少教育专项基金,更不能以此抵拨正常教育经 费。   五、各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 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此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新学期全部在校生开始执行。杂费要严格按学期收 取。黑教联发[1995]31号文件同时废止。过去凡与此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 为准。   七、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八、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二: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对 我省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提出如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收费项目和标准   1、学费   ①普通高级中学每生每学期150元;   ②市县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250元;   ③省级重点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④有条件举办文体特长班的学校可适当加收学费,收费标准的确定由学校提出实 际成本测算,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2、住宿费   为学生提供住宿的学校可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每生每月8元(不足半月的技半 月计收,超半月的按整月计收),此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助炊事人员工资,增添维修炊 事设备的支出。   3、高中毕业会考考务费,每生每科8元(不准再另收试卷等任何费用)。   4、代收费和眼务性的收费可参照义务教育的收费原则和办法由市、地、县教育 部门会同物价部门确定。   二、对家庭困难的学生酌情减免收取学费,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地、县教育 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三、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纳的学费未达到生均培养成本之前,为了改善重点高中 的办学条件,有条件的重点高中在保证正常招生的前提下,按当年招生计划10%的 比例录取计划外学生。计划外学生学费按生均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标准由 各市、地、县教育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四、各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三部委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 费管理暂行办法》,各地、各学校不准擅自出台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准擅自 提高计划外学生比例。要加强对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的管理,严肃查处擅自提高收费标 准、出台收费项目的乱收费行为。   五、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宿费,学校必须严格执行三部委《普通高级中学收费暂 行办法》规定使用的和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 部门不得因高中学费提高而减少教育专项资金,更不得抵拨教育正常经费。   六、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制 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七、此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份新学期全体在校生开始执行。学费按学期收取。 计划外学生的学费一次性收取还是按学期收取,由各地教育部门商同物价、财政部门 确定。过去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办法为准。   八、各地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具体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三: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6]18号和国家教委教基[1997]1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办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民办学校要依据有关规定,严格审批。民办学校必须具备《黑龙江省社会力 量办学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方能按民办学校批准收取学费。   二、民办中小学要按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由省、市(地)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收费标准由各级教育、物价部门评估后,由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物价部门按办学 成本确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和以任何借口变相集资。   三、收费标准要根据各地、各学校办学条件按办学成本具体确定。我省现阶段, 小学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初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000元, 高中每生每学期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各地可根据本地学校办学条件实际发生的 费用,在此高限以内分档确定具体标准。宿费、通勤费和伙食费可按成本另行核定。   四、学费收取原则上要按学期收取,按学期收取有困难的要经教育、物价部门批 准,方可按学年收取。   五、各收费学校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印 制的非经营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预算外 专户,支出按财政部门批复的计划执行。   六、各地市可根据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九月新学期起执行。可按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 则办理。   八、本办法由省教委、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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