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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各种补贴津贴扣除标准的通知

吉地税个所字[1996]273号颁布时间:1996-12-27

     1996年12月27日 吉地税个所字[1996]2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 89号]已明确,对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个人所得税。为了统一 政策、公平税负,经调查测算,我省在征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对不属于 工资、薪金性质的各项补贴、津贴一律按60元予以扣除。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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