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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7]5号颁布时间:1997-01-04

     1997年1月4日 吉地税所字[1997]5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 知》[国税函[1996]66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 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化肥因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而产生的虚盈虚亏,必须坚持单独记帐,专款 专用的原则,通过调整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的方式返还给农民,不得挪作它用。对擅 自挪用部分,要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执行化肥综合平均销售价后,其综合平均销售价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 定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省政府规定的最高限价。对零售价格超过省政府规定的最高 限价部分,并入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一九九六年度以前结转的虚盈金额,各地区主管地税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 行专项清理、审核,按本通知精神尽快抓紧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化肥实行综合平均销售价格后税收、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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