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6月28日 吉地税所字[1999]196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
管理办法》国税发[1999]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做好税务登记工作。各级地税部门应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支持和
配合,组织力量对本地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一次全面调查
摸底,查清应予办理税务登记户数,逐户进行登记造册,同时以通知或公告形式通知
其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和其他有关涉税事项,对逾期不办
理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项调查和登记工作
要在七月末完成,并汇总上报省同征管处。鉴于全省将于八月一日开始对纳税人全面
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所以各地亦可先对上述纳税人填报税务登记表,准予登记,有关
税务登记证件,待全面核发登记证时,再予核发。
二、根据省政府98年[28]号专题会议纪要的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性收费应使用统一的发票,各地要主动取得政府领导同志的重
视和支持,协调好与财政部门的关系,尽快将经营性的收费票据纳入地税发票管理范
围,以强化税源控管。
三、对不设置账簿、帐目混乱难以查实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而仍不申报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机关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
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
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省局统一
印制,近期下发,从八月份开始使用。
五、各级地税部门接到此文件后,要据此加强对本地区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增加收入。
六、以前有关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文件和
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
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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