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7月29日 吉地税所字[1999]229号
最近,各地在对农村电管站征收企业所得税中遇到一些实际业务问题,为了加强
税源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支持农村电气化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对农村电管站征收
所得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确认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六项规定,凡实行独立核
算的农村乡电管站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县[市]农电局成立电管总站,对各乡
电管站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资金统一使用的,县[市]电管总站为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
二、税前扣除标准问题
对农村电管站计征企业所得税,各项税前扣除标准应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征税管理
办法执行。
三、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费用扣除问题
农村电管站电工经费结余、综合电价结余、低压电网维护费结余用于农村供电线
路改造[维护]和农村电网建设改造还贷的费用支出,可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资金及供电线路状况等方面原因,农村电管站不能每年都进行供电线路改造[维
护],对其利用综合电价结余进行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从1999年1月1
日起每两年为一个限期[以前年度的累计余额应并入第一个限期统一计算],凡在两
年内用于农村供电线路改造[维护]的,可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应就其限期结束后
的余额并入年终损益计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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