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3月24日 吉地税地字[1996]40号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不断增加,对清产核资企业经过核资、
重估后增值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在政策上一直没有明确,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和
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对实行清产核资并已按财政部[93]财会字第80号《清产核资试点企业有关
会计处理规定》,重新调整固定资产帐面价值的企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
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企业会计帐簿上调整后的
“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产重估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
征收房产税。
此文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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