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用房屋偿还贷款缴纳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吉地税农字[1998]90号   你局通知地税[1998]8号文件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细则》和《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以房屋 权属抵债,视同房屋买卖征收契税。企业用房屋偿还银行贷款,房屋的所有权已归银 行所有,银行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