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资”企业用中方资金购买房屋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吉地税农字[1998]39号 通化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通市地税农字[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三资企业购买房屋,无论用中方资金还是外方资金,都应该照章缴纳契税。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