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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批复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2-01

     1999年2月1日 吉地税农字[1999]37号   你局“关于房屋开发单位动迁旧房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 如下:   房屋开发单位为了实施房屋开发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需动迁旧房,房屋 权属由原房主转移至房屋开发单位,房屋开发单位再委托动迁单位实施动迁,其行为 属先买房后拆料。按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交纳契税。其计税依 据为实际支付给被动迁户的所有动迁安置补偿费。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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