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4日 吉地税农字[1999]143号
延边州地税局《关于金融系统以资抵债如何征收契税的请示》和四平市地税
局《关于法院判决书生效日可作为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
细则》、《吉林省契税实施办法》规
定,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后契税征收范围,因此,对于金融系统1997年10月
1日以后取得的抵债土地、房屋,应照章缴纳契税。经法院判决收到抵债土地、房屋
的,应以法院判决书做为土地、房权属转移凭证,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为应纳契税义
务发生时间。金融系统应自法院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
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