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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工作通知

吉地税发[2002]169号颁布时间:2002-12-05

     2002年12月5日 吉地税发[2002]169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将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提供服务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   二、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 第三联为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为律师事务所案卷联。   三、律师行业专用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 使用涂碳干式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 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 税务局按计创集中印制。   五、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 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市州司法局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对没有按 规定领取和使用律师行业专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律师业专用发票式样(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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