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2月5日 吉地税发[2002]169号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律师事务所的税收征管,促进律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现将律师事务所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3年1月1日起,全省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在提供服务
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
二、吉林省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实行四联单式,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
第三联为记帐凭证联,第四联为律师事务所案卷联。
三、律师行业专用发票,按全省统一防伪措施印制,发票用纸采用国家统一规定,
使用涂碳干式防伪纸,油墨使用光功能隐形标记油墨。
四、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发票用票计划,上报
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由各市州发票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由省地方
税务局按计创集中印制。
五、各级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分所,凭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发票准购簿,到
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律师行业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使用。
六、各市州司法局要配合地税机关加强对所属律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对没有按
规定领取和使用律师行业专业发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理。
附件:吉林省律师业专用发票式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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