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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地税发[2004]34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吉地税发[2004]34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字[2003]2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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