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8日 吉地税函[2004]4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
函[2004]40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根据会计科目调整情况,在《税收月快报》中增设第61项“企业所得税预
缴”、第62项“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第63项“缴纳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欠税”,
以上三项之和等于《税收月快报》第23项“企业所得税”,属期均为当月数。
二、2004年6月份编报5月份的税收会计报表起,各单位应按修改后的表式
编报。有关计算机表式,省局将通过广域网下发各地。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内容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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