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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国家对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吉财税[2004]253号颁布时间:2004-03-03

     2004年3月3日 吉财税[2004]253号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措施 的通知》,联合下发了《关于家禽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 [2004]45号)。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为保持和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尽 量降低“禽流感”疫情所造成的损失,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家禽养殖加工企业 和个人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 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免征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 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 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4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 用税。   五、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应退税款实行及时足额退税,对已于2003年出口但 未能在规定的出口备案截止日期(2004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部分,应在企业抓紧备案的基础上给予退税。   六、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所说的免税收入和免税所得均应与企业的应税收入和 应税所得分开核算。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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