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6号颁布时间:2004-02-12

     2004年2月12日 吉地税函[2004]1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 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 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 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