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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4]10号颁布时间:2004-02-02

     2004年2月2日 吉地税函[2004]10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 [2003]1239号)转发给你们,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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