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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非典”期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

吉财法[2003]665号颁布时间:2003-05-23

     2003年5月23日 吉财法[2003]665号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 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3]113号)。根据这一通知精神,为保 证“非典”疫情期间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经省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受“非典” 疫情影响比较突出的行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饮食业、旅店业、城市公共交通运 输公司缓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自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 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减征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 的承包费(份儿钱)。   四、在2003年5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 市、州范围内降低出租汽车司机个人所得税征收定额。   五、对缓征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在缓征期满后,视疫情发 展情况,决定减税或免税。   六、由于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   七、各市、州财政局、地税局要将本地实施上述政策的具体情况报省财政厅、省 地税局备案。   各级财税机关应维护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律不得违反规定 擅自减免税收。   请遵照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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