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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税收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权限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56号颁布时间:2003-06-04

     2003年6月4日 吉地税发[2003]5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了规范税收依法行政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服务和方便纳税人,创造良好的经 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简化行政审批的要求,决定对省局现行税收行 政审批管理权限予以调整和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一)对企业申请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省属以下地方企业(不含上市 公司)年减免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审批;地方企业年减免税额50万 元(含)以上的及省属企业、上市公司的减免税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对安置下岗职 工再就业和国有企业主辅业务分离的企业减免税的审批,按照省局下发的吉地税发 [2003]4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权限执行。   (二)企业总机构申请提取(分摊)管理费的,按其隶属关系,报请相应的地税 机关审批,其中总机构所属企业有跨省或在本省内有跨地区的应逐级报省局、国家税 务总局审批。   (三)企业申请工资实行工效挂钩(包括挂钩基数审核)的,按其隶属关系,报 请相应的地税机关审批,其中实行统一工效挂钩的企业总机构所属成员企业(或分支 机构)有跨地区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四)企业申请税前处理财产损失年处理金额10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税局确 定审批权限,100万元(含)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局审批。   (五)企业申请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坏帐准备金的税前扣除、对医疗机构应 税收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部分支出税前扣除、科研机构应税收入用于改善研究开 发条件部分支出税前扣除、企业申请购进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为2年) 的,以上五项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市州地税局确定。   (六)企业在税法规定标准以内(包括最低折旧年限)确实需要进行调整原有折 旧年限和计提折旧比例(金额)的,可由企业自行确定,但必须将调整后的计提折旧 年限和提取折旧的比例(金额)情况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后,方可施行。   各地在上述规定的权限内核定的政策性减免税和税前扣除项目,应在每年11月 末前向省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审核项目情况明细表》,以便于省局掌握情况,加强管 理。   二、个人所得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免个人所得税下放给市州地 税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一)凡企业、单位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 税局审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仍按原规定上 报省局审批。   (二)各地每年批二次,上半年在7月底前,下半年在次年1月底前。审批手续 以市州为单位汇总,报省局备案。   四、契税。按照《契税条例》规定,所有符合减免契税政策项自,不论是个人还 是单位申请减免契税的,都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机关负责审批,报省局备案。   上述各税未明确的及其它各税审核事项的管理权限,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原 有规定执行,对个别特殊情况,可由省局直接办理审批。   五、各地要加强税收行政审批项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和审批制度,建立管理 台帐和管理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应该上报的资料和报表要及时上报,要把税收行政审 批管理纳入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省局对各地行政审批及减免税管理情况要进行监督 检查,不断提高我省税收行政审批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如遇有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的问 题,要及时向省局报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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