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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联字[1999]13号颁布时间:1999-08-10

     1999年8月10日 吉国税联字[1999]13号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财政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9]19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规定,制定如下具体办法,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担国家粮食储备局、省粮食厅、市、州、县(市、区)粮食局或粮食收 储公司下达的粮食收储任务;   (二)有相应规模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有相应的粮食检验、保管专业人员;   (四)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帐户,接受其信贷管理,并使用其贷款开展 收购业务;   (五)纳入全省国有粮食企业会计决算或国家粮食储备局会计决算;   (六)持有省粮食厅颁发的粮食收储企业收购资格认定证书。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持有关资料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核。主管 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市、州国家税务局批准,给予享受免税政策,市、州国家 税务局下文批复的同时,报省局备案。   三、经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知所列免税项目的其他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需持有关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免税资 格。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取得免税资格后, 在提供的供应数量等有关资料范围内按实际供应数量确定免税数额。   四、被批准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上期 留抵税额按规定还原到库存成本中,暂时无法还原的,待有关部门研究明确后,再调 整有关会计科目。   五、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粮食企业经营情况发生改变,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按 时申报纳税,否则按税法有关规定处理。 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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